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,保密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十条规定和公安工作的实际,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对1989年10月印发的《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现予下发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。
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如下:
(一)绝密级事项
1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、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未公开的活动日程、警卫部署,住地、路线、现场警卫的警力部署及其通信联络方法和秘密安全设施、执勤方案、警卫手段;
2、涉及国家安全统一、社会政治稳定、民族团结、国家经济利益、对外关系等特别重要的秘密情报;
3、公安机关防范、制止、处置骚乱、暴乱、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方案;
4、
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