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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安部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《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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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、局,保密局: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十条规定和公安工作的实际,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对1989年10月印发的《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》进行了修订,现予下发。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。   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 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 第二条  公安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如下: (一)绝密级事项 1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、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未公开的活动日程、警卫部署,住地、路线、现场警卫的警力部署及其通信联络方法和秘密安全设施、执勤方案、警卫手段; 2、涉及国家安全统一、社会政治稳定、民族团结、国家经济利益、对外关系等特别重要的秘密情报; 3、公安机关防范、制止、处置骚乱、暴乱、重大紧急治安事件的具体方案; 4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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